我國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下列哪一項自由權?
人身自由
遷徙自由
居住自由
集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