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藥事法對於藥物及藥品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恰當?
藥事法中對於藥品定義,其中之一款為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稱為劣藥
藥事法中藥物之定義,不包括醫療器材
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的藥品不須經過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