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時期,臺灣當局公布:糾眾集夥而以暴行或脅迫手段達成目的者,皆屬「匪徒」,依下列情節分別論處。一、為首及教唆者處以死刑;二、參與策畫者或擔任指揮者處以死刑;三、附從者處有期徒刑或重勞役。這個法令的目的是:
清領初期,為了防止漳泉械鬥
清領中期,為了避免原漢衝突
日治初期,為了鎮壓武裝抗日
日治後期,為阻止原住民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