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歷史考科 第 16 題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某一時期,臺灣當局公布:糾眾集夥而以暴行或脅迫手段達成目的者,皆屬「匪徒」,依下列情節分別論處。一、為首及教唆者處以死刑;二、參與策畫者或擔任指揮者處以死刑;三、附從者處有期徒刑或重勞役。這個法令的目的是:

開始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