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師法製作病歷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病歷除載明病人基本資料外,其內容可包括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醫師依醫療法規定有保存病歷義務
醫師負有保密義務,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違反者得被處以罰鍰及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