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其中規定各機關考績列丙等的人數比率不得低於3%,而公務人員若在10年內累積三次丙等,就要被資遣或強制退休。請問這項修正案的作法,最主要在於落實哪類政策作為,藉以提升公務員的表現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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