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歷史考科 第 6 題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漢文帝因緹縈上書救父,感到殘傷身體的肉刑至為不德,令大臣商議改進,遂改為鞭打身體的笞刑。《漢書.刑法志》記:「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例如:斬左趾者,改笞五百;劓(割鼻)者,改笞三百,「率多死」。史書所記,從肉刑改為笞刑,可以得到怎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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