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項條約規定﹕「中日兩國應當互相尊重,確保東亞地區和平,日本願意放棄在華享有的治外法權,交還租界,雙方在經濟事務上緊密合作。中國政府應補償日本臣民自『事變』發生以來在中國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此處所說的『事變』是指什麼?
清末的庚子義和團事變
五四運動中的反日行動
民國26年的盧溝橋事變
民國31年的珍珠港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