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土地產權歷經演變,逐步形成今日制度。清代臺灣的大、小租制是一種土地的雙重所有制:大、小租可分開來交易,小租的買賣不需要大租戶同意,反之亦然。大、小租制最大的問題就是土地利益狀態不明確,容易產生糾紛。劉銘傳曾想廢除多半只在遠方收租、無法決定土地用途的大租戶,但無疾而終。後基於政府土地管理和稅收考量,改以「減四留六」政策,將田賦改由在地小租戶繳交,自此小租戶變成官府認定的業主。
「減四留六」政策的推出,過去都認為是劉氏屈服於大租戶反抗而妥協的結果,但近年研究指出,這其實是日治初期總督府為順利廢除大租權而提出的說詞。
日治初期為解決一田多主的現象,乃實施整理,賦予這些土地關係法律上的權利,由總督府買下所有的大租權,且不再繼續向小租戶收取大租。為了消滅大租權,改造為「一田一主」,總督府並開始推動土地調查,以訂定明確的大租權補償標準及改訂地租率,此項措施解決了土地產權不明確的問題。請問:
題文中清代大租戶對土地所擁有的支配力,相較於今日的土地所有權,哪方面的所有權內涵最可能受到限制?請先勾選一項受限的權利內涵,並摘述相關題文作為佐證。(3 分;左欄勾選錯誤或未作答,右欄不計分。)
左欄,受限制的所有權內涵(請勾選一項):□ 使用權;□ 收益權;□ 處分權。
右欄,受到限制之理由(30 字內):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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