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四個敘述,均是我國近代涉外條約中的文句,何者是我們慣稱的領事裁判權?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將來佛蘭西(法國)人在五日地方為中國人陷害、凌辱、騷擾,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
「(人民)被地方官廳逮捕或拘留時,應立即通知其在該管領事區內之本國領事官,該領事官於其轄區範圍以內,有探視其本國任何被拘候審人民之權。」
「締約一方之領事官在他方領土之中,應享有國際慣例所給予之權利、特權與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