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藥師法,有關藥師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人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