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大法官會議最近作出解釋,主張該條文違反憲法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據上述訊息判斷,該解釋文所持的最主要論點是:
國家及他人均無權侵擾人民秘密通訊之權利
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無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國家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
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者始得發通訊監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