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醫院及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時,所採取下列何項措施為錯誤:
應依其設備全力救治或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不得因是否付費而拖延
得要求提出具有支付費用能力之證明,以免醫院、診所虧損
危急病人若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由縣市政府社政機關依法補助
路倒病人之醫療費用得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