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品回收處理辦法,下列有關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藥品完畢之期限,何者錯誤?
經依法認定為劣藥,回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製造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
包裝經核准變更登記,應自包裝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
原領有藥物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自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