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常視姓氏為宗族延續的重要象徵,過去我國《民法》對子女姓氏的規定主要是「從父姓」,但民國96年則修訂為「依父母雙方書面之約定」。上述法規修訂的主要目的最可能是下列何者?
加強親權行使
落實性別平等
維護社會倫理
增進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