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我國為了實現實質平等所作的積極平權措施?
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名額中,婦女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民法將「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修訂為由雙方共同協議
身心障礙者參加考試,得申請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領取教育部公費者,畢業後須接受分發並服務一定年限
保障弱勢團體之就業,要求強制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