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維護選舉時的市容景觀和秩序,制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透過地方法規限制競選廣告的設置,違規者將被處以罰鍰,並限期移除廣告。但有人認為該法規的規範不夠明確,參選者仍可以形象廣告的方式刊登廣告,以致許多民眾覺得競選廣告並沒有減少,希望相關單位能予以修正。關於上述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
臺北市為維護選舉時的市容景觀和秩序,制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透過地方法規限制競選廣告的設置,違規者將被處以罰鍰,並限期移除廣告。但有人認為該法規的規範不夠明確,參選者仍可以形象廣告的方式刊登廣告,以致許多民眾覺得競選廣告並沒有減少,希望相關單位能予以修正。關於上述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