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在民國109年結婚,婚後約定甲以工作所得支付家庭開支,乙辭職在家,專心操持家務。甲乙兩人依法採用法定財產制。關於甲乙兩人在婚姻存續間的財產關係,下列何者最符合我國民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
因甲支付家庭開支為一家之主,若乙婚後有債務,依據民法甲必須代為償還
因乙操持家務無工作所得,基於性別平等,甲應給乙部分婚前財產做為補償
甲乙雙方在婚後應仍各自擁有自己的婚前財產,以確保夫妻兩人的權益平等
因夫妻須共享財產,故依法甲乙都應該將自己婚後財產改為與配偶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