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師法對醫師資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醫師法第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醫師法第7 條之2 規定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無照行醫(密醫)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領有醫師證書的實習牙醫學生,不得臨時施行急救